據(jù)重慶法院網(wǎng),日前,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同學之間好意施惠行為致第三人損害的案件。2021年6月1日,高中生程某課間休息時間幫同學戴某帶了一瓶礦泉水,扔向同學時,礦泉水砸落在其同桌李某書本上,彈跳起來擊傷李某造成右眼球缺失,傷情達7級傷殘。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右眼受傷是程某扔礦泉水直接導致,程某存在侵權(quán)行為。戴某拜托程某帶礦泉水的事實與程某扔礦泉水砸傷李某右眼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guān)系,戴某無侵權(quán)行為不擔責。因此,程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賠償3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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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扔水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