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fā)小賣部
2019年3月27日早晨,四川省雅安市寶興縣五龍鄉(xiāng),一名女老板被發(fā)現(xiàn)死在自家小賣部中,后警方將三名嫌疑人抓獲,其中兩人只有15歲,一人只有14歲。
12月20日,記者從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案日前已經(jīng)審結,在這場搶劫殺人案件中,14歲的主犯詹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另外兩名未成年人被判刑十五年和七年。
三名未成年人
據(jù)了解,因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作案時14周歲)在被害人胡某某位于寶興縣五龍鄉(xiāng)的小賣部購買零食過程中看見其挎包內(nèi)有百元面額的人民幣,便邀約黃某某(作案時15周歲)、張某某(作案時15周歲)準備實施搶劫。次日20時許,三被告人進入胡某某店鋪后,詹某某趁被害人不備將其挎包內(nèi)零錢盜走,隨后又與黃某某共同將被害人放倒,張某某協(xié)助,采用扼頸、捂口鼻等手段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劫取被害人現(xiàn)金400元和手機一部后逃離。
案發(fā)小賣部
3月28日,三被告在名山區(qū)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fā)后,三被告人家屬及時賠償被害人親屬喪葬費4.5萬元。法院審理期間,張某某家屬另行賠償被害人親屬3萬元,被害人親屬撤回對張某某及其父母的附帶民事起訴。
20日,記者了解到,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結合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以及主動履行賠償情況,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詹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其次,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名未成年人中的一名15歲少年
據(jù)悉,針對該案涉及的量刑、賠償?shù)绕毡殛P注的問題,法官進行了現(xiàn)場釋法。
1、關于搶劫罪
法院認為,詹某某、黃某某、張某某為劫取錢財,共謀后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并劫取其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三被告人預謀并實施搶劫犯罪,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2、關于主犯和從犯
法院認為,在共同犯罪中,詹某某、黃某某在具體謀劃并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詹某某提出犯意并在搶劫前實施盜竊,所起作用明顯,依法應予嚴懲;張某某受詹某某邀約、協(xié)助實施搶劫犯罪,屬從犯,對其依法可減輕處罰。
3、關于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其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4、關于是否適用死刑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因此,詹某某、黃某某、張某某作案時均未滿16歲,屬法律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適用死刑,考慮到被告人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情節(jié)等,法院依法判處詹某某無期徒刑,已屬本案中對詹某某應處的最高刑期。
雅安3名未成年人劫殺小賣部女老板,14歲主犯被判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