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武安女孩小花(化名)在網(wǎng)絡上反映稱,2020年底,時年13周歲的她遭男子郭某某強奸,后懷孕引產(chǎn)。事發(fā)至今已近3年時間,郭某某仍未受審。
為小花提供法律援助的一名律師告訴記者,案發(fā)后武安市公安局進行了刑事立案。另有知情人士稱,檢察機關當時沒有批捕嫌疑人郭某某,原因是:對女孩不滿14歲這一事項,郭某某是否明知,檢察院存疑。郭某某后被取保候?qū)彙?/span>
6月14日,小花向記者表示,數(shù)天前她收到武安市檢察院送來的審查起訴階段的未成年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有當?shù)卣块T人員向其透露,郭某某已被羈押。
針對小花上述說法,記者多次聯(lián)系武安市公安局及武安市檢察院,截至發(fā)稿未獲回應。
女孩稱13歲時遭強奸
小花稱,其出生于2007年6月。她告訴記者,她與郭某某是在社交軟件上相識的。2020年11月28日,兩人相識約一個月后,郭某某以幫助她找工作為由約其見面。
“當時給我打好車了讓我過去,我上了車就被拉到了一個電競酒店。”小花稱,進入房間后,郭某某強行與她發(fā)生了性關系,“他拽著我”,小花稱,郭某某當時知道她的實際年齡不滿14歲,她并不知道郭某某的具體年齡,“但肯定是成年的”。
小花告訴記者,郭某某與她在一起待了近半個月時間,“從第一個電競酒店出來之后,又去過三四個賓館,他還把我?guī)У竭^他家。”
她稱,在郭某某家中,她見到了郭某某的父母、弟弟及一個男童,后來她詢問得知,男童系郭某某的孩子,郭某某已離異。小花稱,當時郭某某并未向家人介紹她的身份,“他家里人應該問了,但他(郭某某)沒當著我的面跟他們介紹我。”
小花說,在這近半個月的時間里,她的家人一直聯(lián)系不上她。那時父母確實多次聯(lián)系她,但她沒有接聽電話,“我害怕,郭某某威脅我說要把這個事告訴我家里人。”
據(jù)此前報道,一份小花父母的回憶筆述顯示,2020年11月28日下午,他們發(fā)現(xiàn)孩子丟失;2020年12月12日,他們找到小花。
小花告訴記者,郭某某最后聯(lián)系了她的姑姑,并把她送回了姑姑家。至于郭某某為何能聯(lián)系到其姑姑,小花稱已記不清細節(jié)。
得知懷孕后報警
小花說,回到家后的她沒有告訴父母實情。直到事發(fā)半年,2021年6月,父母發(fā)現(xiàn)她已懷孕7個月,她才告訴父母,父母隨即向當?shù)毓簿謭蟀浮?/span>
“我不知道自己懷孕了,那段時間也沒再和郭某某聯(lián)系過。”小花說。醫(yī)院記錄顯示,2021年6月24日,小花腹中的孩子被引產(chǎn)。
為小花提供法律援助的一名律師告訴記者,當時武安市公安局進行了刑事立案。
記者獲悉,2021年12月14日,武安市檢察院曾分別向小花及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母親牛某某,發(fā)送了針對郭某某涉嫌強奸罪案的詢問及到場通知書。此外,武安市檢察院還向小花父母發(fā)了一份《督促監(jiān)護令》。其中寫道,武安市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發(fā)現(xiàn)小花家庭經(jīng)濟一般,父母忙于工作,怠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且忽視教育重要性,致使其過早輟學,踏入社會的洪流,結交不良朋友,容易受人引誘,沒有樹立正確人生價值觀及戀愛觀,導致行為偏差,最終耽誤自己青春。武安市檢察院督促小花父母履行相應監(jiān)護職責。
武安市檢察院在本案審查逮捕階段,還曾向小花下發(fā)了《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訴訟義務權利義務告知書》。有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后來檢察院沒有批準逮捕郭某某,理由是:對女孩不滿14歲這一事項,郭某某是否明知,檢察院存疑。后郭某某被取保候?qū)彙?/span>
2022年6月份,武安市公安局向小花父母出具了一份鑒定意見通知書,通知書顯示,經(jīng)DNA鑒定,郭某某是小花腹中胎兒的生物學父親。
小花稱,大約在2022年,郭某某母親曾來聯(lián)系她媽媽,希望小花能出具諒解書,被小花母親拒絕,此外兩方再沒有過其他聯(lián)系。6月14日,小花母親表示沒有留存郭某某母親電話,未能提供給記者。
嫌疑人“已經(jīng)被關起來了”
讓小花一家人不解的是,事情發(fā)生至今已經(jīng)近3年時間,警方也出具了證明郭某某是小花腹中胎兒生父等證據(jù),郭某某卻仍未受到審判。
小花表示,她此前曾向有關部門遞交過舉報信,日前也曾在網(wǎng)上公開反映自己的遭遇。
小花稱,6月8日左右,武安市檢察院人員曾上門送來審查起訴階段的未成年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6月13日,有政府工作人員上門表示,郭某某“已經(jīng)被關起來了”。
針對小花上述說法,記者6月14日向武安市公安局及武安市檢察院核實。
武安市公安局袁姓辦案民警得知記者詢問此事后表示要接聽另一通電話,隨后記者再次向其致電、發(fā)短信,均未獲回復。
同日,武安市檢察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事需向市委宣傳部咨詢,了解情況后再回電。但截至發(fā)稿時,未再回應。此外,記者多次致電武安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強奸幼女案的“明知”標準
最高法2015年2月作出的《關于“與十四周歲以下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是否要明知才構成犯罪的咨詢”問題的答復》指出,關于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是否要求明知才構成犯罪的問題,我國司法實踐及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一直堅持區(qū)別對待的原則:對于以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都應當依法認定為強奸罪,這是司法實踐一貫做法。對于未采取強制手段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案件,我國刑法實踐及理論一直堅持罪過責任原則,即行為人應具備明知認識。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明知”的認定原則標準,實際執(zhí)法辦案中,應根據(jù)最新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充分考慮特殊保護幼女的刑事政策導向,合理把握認定明知的標準。
具體而言,與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的,一律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對方是幼女。對實際年齡已滿12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如果從其身體發(fā)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guī)律等觀察,該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也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需要指出的是,對此類案件中行為人辯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況應當從嚴把握:一是必須確有證據(jù)或者合理依據(jù)證明行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為人已經(jīng)足夠謹慎行事,仍然對幼女年齡產(chǎn)生了誤認,即使其他正常人處在行為人的場合,也難以避免這種錯誤判斷;三是客觀上被害人身體發(fā)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生活作息規(guī)律等特征確實明顯更像已滿十四周歲。比如,與發(fā)育較早、貌似成人、虛報年齡的已滿12不滿14周歲的幼女,在談戀愛和正常交往過程中,雙方自愿發(fā)生了性行為,確有證據(jù)證實行為人不可能知道對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納其不明知的辯解。相反,如果行為人采取引誘、欺騙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慮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風險對被害人進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實現(xiàn)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堵塞懲治犯罪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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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報案,近3年嫌疑人未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