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組織了一場“毒品及制毒物品認定標準學術研討會”。與會專家提到了一個問題:在第三代毒品的列管程序上,存在一個明顯的法律漏洞。
2019年“世界禁毒日”的前一天,被稱為中國版“絕命毒師”的張正波案重審宣判。武漢市中級法院認定張正波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有自首情節(jié),將原判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15年。
張正波等人制販的“4號”、“20號”等產品屬于中國列管的麻精藥品。當它們作為毒品使用時,往往被稱為第三代毒品。近年來最為公眾知曉的該類物質,是中美兩國元首于2018年12月在布宜諾斯艾利斯會晤時提到的芬太尼。
近年來,在與第三代毒品有關的案件中,中國司法機關把《精神藥品品種目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作為公訴、裁判的依據(jù),從而認定目錄中的列管物質為毒品。但在張正波的重審辯護律師朱明勇看來,上述目錄屬于公安部、原國家衛(wèi)計委、原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國家禁毒委等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在授權層級和適用原則方面,不符合刑法第96條“國家規(guī)定”的含義。
“司法機關用這幾個目錄來辦案子,就需要它們具有授權的合法性、立法的正當性、量刑的標準性。”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與反恐怖學院副教授包涵說,但現(xiàn)在的相關規(guī)定缺乏這三種屬性,會對司法機關的定罪量刑造成困擾。
從“喪尸藥”到中國版“絕命毒師”
49歲的張正波出生于武漢市近郊的農民家庭,是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2005年,他與人合作成立了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下稱“凱門化學”),專門研發(fā)、生產、定制各種醫(yī)藥用途、工業(yè)用途的化學中間體。
2015年6月17日,武漢海關及警方從凱門化學的工廠內查獲了一批可制毒設備,甲苯、乙醚、鹽酸等易制毒化學品,以及大量粉末狀、晶體狀的毒品疑似物。很快,張正波及凱門化學法定代表人楊某等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抓。
張正波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是通過央視的《共同關注》節(jié)目。當時,他剃了光頭,戴著黑框眼鏡,穿著藍色馬甲,講述自己如何走上了“制毒路”。節(jié)目播出后,張正波多了一個代號——研發(fā)、制造第三代毒品的中國版“絕命毒師”。
“第三代毒品又被稱為策劃藥、實驗室毒品,也叫新精神活性物質(下稱‘新精活’)。”中國刑事警察學院藥理學博士劉明說,2013年,聯(lián)合國禁毒署在《世界毒品報告》中首次正式提及新精活。
網絡視頻截圖
2015年7月5日,央視《共同關注》里的張正波,這是他第一次走進公眾視野。
劉明最早注意到這類案件是2011年。據(jù)中國新聞網報道,當年11月,河南省安陽市禁毒支隊接到舉報稱,湯陰縣有人非法研制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警方調查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崔某夫婦自2009年開始販售甲卡西酮,因為不敢把錢存進銀行,平時就躺在8000萬元現(xiàn)金上睡覺。
彼時,新精活在中國還是一個新鮮事物。“我記得2014年,我在網上查閱山西某制藥廠涉嫌制造新精活的案例時,那種物質都沒有中文名,只有一串英文。”劉明說,直到2015年,那種物質才被命名為“4-氟甲卡西酮”,并被列入公安部、國家禁毒委等部門制定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
與海洛因、冰毒等傳統(tǒng)毒品相比,新精活的分子結構很容易被改變,只要添加一個小小的基團,就能成為一種新的毒品類似物,效果不變甚至更強。正是因此,新精活的自我更新速度異常迅猛。據(jù)聯(lián)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統(tǒng)計,2009年至2017年間,全球共有100余個國家和地區(qū)報告發(fā)現(xiàn)了新精活,種類多達803種。
在中國,新精活引發(fā)過極其惡劣的社會危害性事件。
2012年6月,《法醫(yī)學雜志》刊發(fā)了一篇上海、蘇州兩地法醫(yī)合寫的論文,講述了一起男子吸食甲卡西酮后殺人并啃食其內臟,后因內臟卡住喉部窒息死亡的事故。這一案件后經媒體廣泛報道,甲卡西酮也被稱為“喪尸藥”。
“先把它管起來”
為了應對上述違法犯罪新形勢,中國開始對新精活列管。
2013年11月,原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公安部、原國家衛(wèi)計委聯(lián)合公布了《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列管了包括四甲基甲卡西酮在內的13種新精活。包涵稱,列管意味著研發(fā)生產這類藥品、種植這些原植物必須經過藥品監(jiān)管部門的批準,具有相應資質。依據(jù)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進行相關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shù)然顒?rdquo;。
包涵真正開始關注新精活的列管問題是在2015年。當時,澳洲少年雷普斯頓因服用致幻劑(25i-NBOMe)跳樓身亡。此后,其父Rod假扮富豪,臥底尋訪致幻劑生產商,最終找到了安徽合肥。
“那種致幻劑不在2013年列管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里,實際上當時聯(lián)合國對它都沒有列管,”包涵說。但Rod之前接受新京報采訪時表示,希望中國政府可以取締生產合成致幻劑的公司,他說合成致幻劑雖然處于法律的空白地帶,“但這并不意味著當局就能默許企業(yè)生產這樣的殺人藥品”。
2016年9月,中美元首在杭州會晤時同樣提到了新型毒品問題。據(jù)經濟觀察網報道,時任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在任期內最后一次訪華,與中國達成了35項共識,其中便包括“雙方決定深化禁毒領域執(zhí)法合作,同意定期交換合成毒品及其類似物列管清單”。
事實上,早在2015年,公安部、國家禁毒委等部門就啟動了非藥用類麻精藥品列管目錄的制定工作。在3個月的時間里,來自法學、心理學、社會學、藥學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坐在一起進行討論。“由于麻精藥品一般具有藥品、毒品雙重屬性,這個目錄想要列管的,就是那些被證明沒有藥用價值,具有成癮性、可能造成社會危害,且容易被濫用的物質。”劉明說。
“一種物質要不要列管,要根據(jù)它的成癮性、社會危害性、濫用性、潛在的研究價值來綜合衡量,不是單就某一方面進行判斷。”與會專家王華(化名)告訴新京報記者,在他的印象里,專家們因為各不相同的學科背景,爭論頗多。
王華說,當時,專家們討論的新精活數(shù)量大于后來進入列管目錄的新精活數(shù)量。但一些彼時尚未被聯(lián)合國列管的物質,最終還是被中國列管了。“這體現(xiàn)了我們國家在國際上負責任的態(tài)度,先把它們管起來。”
在專家研討的基礎上,2015年9月24日,公安部、原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原國家衛(wèi)計委、國家禁毒委共同頒布了《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并附上《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下稱《增補目錄》),列管了116種新精活。
據(jù)王華介紹,由于新精活更新迭代迅速,《增補目錄》也一直隨之更新。2017年7月,《增補目錄》增加了U-47700等4種新精活;2018年,又加入4-氯乙卡西酮等32種新精活;2019年,芬太尼類物質被全部列入《增補目錄》,這意味著中國正式對該類物質整類列管。
在王華看來,《增補目錄》的出臺一方面源于國際社會的壓力,一方面出于相關部門對國內毒品類似物的預防、管控。因為一旦被列入《增補目錄》,任何個人或單位都不能從事相關物質的研發(fā)、生產、買賣、運輸?shù)取?/span>
更嚴厲的管制態(tài)度,出現(xiàn)在《增補目錄》出臺的兩個月后。據(jù)《法制日報》報道,2015年11月,公安部禁毒局禁制毒品處副處長肖英俠表示,“列管之后,非法制造、販運這些新精神活性物質的行為,將按照刑法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爭議“國家規(guī)定”
2017年8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組織了一場“毒品及制毒物品認定標準學術研討會”。律師朱明勇說,與會專家提到了一個問題:在第三代毒品的列管程序上,存在一個明顯的法律漏洞。
“這關系到被列管的物質,究竟是不是刑法意義上的毒品。”朱明勇說,參會的專家們都說知道這個問題,但此前沒人公開提出質疑。
依據(jù)刑法第357條,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六種傳統(tǒng)毒品,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朱明勇認為,這里的“國家規(guī)定”,特指刑法第96條中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措施、發(fā)布的決定和命令”。換句話說,由公安部、原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原國家衛(wèi)計委等制定的列管目錄,不符合刑法對“國家規(guī)定”的定義,所以不能作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毒品的依據(jù)。
“尤其是2015年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和附表《增補目錄》,問題相對更大。”包涵解釋,因為2005年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guī)定,麻精藥品目錄由食藥監(jiān)部門、公安部、衛(wèi)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而《增補目錄》的制定單位除了上述三部門外,還加入了國家禁毒委。
在朱明勇看來,新精活列管程序方面的問題,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因為罪刑法定中的“法”,特指刑法。對于刑法中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司法機關不能定罪處罰。“在規(guī)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級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規(guī),公安部等部委出臺的是部門規(guī)章。在刑事審判中適用部門規(guī)章,進行定罪量刑,顯然有問題。”朱明勇說。
包涵對此的理解是,相關部門對新精活越級列管是出于專業(yè)職能的考慮。目前,類似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很常見,比如國家網信辦定義什么是網絡詐騙,公安部決定槍支標準,國家林業(yè)局制定鳥類保護目錄。包涵說,如果按照上述邏輯,這些情況都超過了法律授權的范圍。
一份為新精活定性的座談紀要
據(jù)新華網報道,2017年-2018年,中國破獲制販新精活案件7起,抓獲犯罪嫌疑人53名,搗毀地下加工廠4個,繳獲各類新精活物質1178千克。
2017年10月,河南省濮陽市的4名男子因制販新精活α-PVP被逮捕。而α-PVP正是《增補目錄》中的列管物質,俗稱“第二代喪尸浴鹽”。
2018年,4名當事人中的趙某找到了曾為張正波辯護的朱明勇。閱卷時,朱明勇發(fā)現(xiàn)了一份特殊文件——河南省禁毒辦會同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法院印發(fā)的《關于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問題座談紀要》(下稱《座談紀要》)。
朱明勇說,《座談紀要》里明確寫道“α-PVP應當認定為受國家管制的毒品”,但依據(jù)刑法對“國家規(guī)定”的定義,河南省禁毒辦等部門沒有定義什么是毒品的權力。此外,案件庭審前,河南省檢察院系統(tǒng)、法院系統(tǒng)就通過內部文件把α-PVP定性為毒品,屬于“未審先判”。
“而且這份《座談紀要》印發(fā)給了河南各省轄市的禁毒辦以及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局,一旦成為河南省內的指導性文件,將對今后的案例產生重大影響。”朱明勇說。
據(jù)濮陽α-PVP案的另一辯護人張亮介紹,河南省禁毒委辦公室、省公檢法部門之所以印發(fā)《座談紀要》,是因為一開始范縣公安局、縣檢察院對立案罪名有不同認識。“在這個案子里,警方一開始是以制造、販賣毒品罪立案的,但在偵查階段,范縣檢察院批捕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所以他們就上報了河南省級相關部門,請求確定這個東西(α-PVP)到底是不是毒品。”
張亮說,后來受到《座談紀要》影響,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濮陽市檢察院還是以制造、販賣毒品罪將4人公訴到了濮陽市中級法院。
因為《座談紀要》的事,2019年1月,案中一名被告人的家屬找到了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請他為本案的另一被告人辯護。
1月14日,徐昕和朱明勇、張亮等共5名律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書,建議對《座談紀要》進行合憲性審查。
那之后,濮陽α-PVP案的一審開庭時間,從2019年2月推遲到了5月。在此期間,河南省檢察院就相關問題請示了最高檢察院。據(jù)《界面新聞》報道,2019年4月29日,最高檢以《批復》形式回復河南省檢,稱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可以作為認定毒品的依據(jù)。
2019年5月22日,該案在濮陽中院一審開庭。法庭上,濮陽檢察院引用了最高檢的《批復》。
徐昕等律師則對《批復》的效力提出質疑。首先,濮陽α-PVP案的事實發(fā)生在《批復》生效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該案不適用《批復》。其次,依據(jù)刑法對“國家規(guī)定”的界定,最高檢同樣沒有權力認定什么是毒品。
如何定罪量刑
劉心雨(化名)曾是最高法院刑五庭的一名法官。2016年左右,已從體制內離職的他受朋友之托,想要打聽一種新精活在量刑方面與傳統(tǒng)毒品的折算標準。劉心雨說,這個東西不會公開,“但一般法官判案時心里會有數(shù)”。
在包涵看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都沒有針對某一類新精活物質的量刑標準。法官要想判案、律師要想辯護,只能借助大量散見于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乃至法院內部文件的條文加以實現(xiàn)。
比如2016年,最高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毒品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了芬太尼等12種新精活的定罪量刑標準。比如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125克以上的芬太尼、1000克以上的美沙酮、200克以上的甲卡西酮,可以按照刑法中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定罪量刑。
但《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增補目錄》中還有大量被列管的新精活物質,《毒品案件司法解釋》并未提及,更沒有可以對應的量刑折算標準文件,濮陽案中的α-PVP便是其中之一。
羈押張正波的看守所
據(jù)律師湯建彬介紹,2016年6月,國務院禁毒委辦公室印發(fā)過《104種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依賴性折算表》。湯建彬說,這份文件沒有向社會公開,只作為內部文件印發(fā)給了各級禁毒委和司法機關。
2016年,湯建彬在江蘇代理孫某走私、販賣“4-氯甲卡西酮”(4-CMC)案期間,在法院閱卷時發(fā)現(xiàn)了這份折算表。“許多律師也都是通過這種方式接觸到它的,”湯建彬說。
在法庭上,湯建彬曾針對折算表提出質疑。首先,孫某等人的犯案時間為2016年3月,早于折算表的印發(fā)時間,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應適用。其次,折算表不對外公開,會影響公民對相關行為的刑罰預測,“比如我的當事人,就不知道按折算標準量刑了。”
湯建彬認為,相較于傳統(tǒng)毒品,新精活案件有從輕處罰的趨勢。
2018年6月,最高法院、江蘇高院曾將湯建彬代理的孫某案定為新精活類案件的典型案例。該案中,孫某走私、販賣了16公斤“4-氯甲卡西酮”,按照折算表的標準,應折算為2.2公斤冰毒。“在一些案子里,2.2公斤冰毒足夠判死刑了。”刑辯律師張雨說,但2017年10月,常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孫某有期徒刑15年。
江蘇高院在案例評析中寫道:“綜合考慮該新型毒品的濫用范圍小、列管時間短、孫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等因素……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原則。”
“現(xiàn)在毒品犯罪的形勢非常嚴峻,判死刑的不少。”一名刑辯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但今年5月19日,在一次關于毒品犯罪的講座中,最高法院刑五庭原庭長高貴君說,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新精活的毒品犯罪尚未判處過死刑。
朱明勇認為,這種差異源于新精活具有藥品、毒品雙重屬性。除非檢方能夠證明被告人制販的新精活被用作毒品,否則法院裁判時都會比較慎重。“如果這個東西事實上沒用作毒品,但你把人殺了,以后怎么辦呢?”
針對此問題,2015年5月,最高法院在《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guī)定,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管制麻精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處罰;但如果是出于醫(yī)療目的非法販賣上述麻精藥品,情節(jié)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所以問題的關鍵是要查清涉案麻精藥品的具體流向和用途,之后才能定性它到底是不是毒品。”朱明勇說,比如張正波案,海關截獲的運送涉案麻精藥品的包裹上,收件地址為德國某化工集團的辦公樓,因此他有理由推斷“4號”只是一種化學中間體,用于工業(yè)用途或科研用途。
“在第三代毒品案件中,張正波案是社會影響最大的一個。”一名刑辯律師說,去年年底,這名律師代理的一例新精活案件一審期間,公訴人就表示自己專程去過武漢,向“張正波案”的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取經。
在朱明勇看來,張正波案的結果可能影響接下來的許多新精活案件。重審中,張正波雖獲改判,但其家屬仍然認為量刑過重,決定上訴。
絕命毒師,高;瘜W院副教授開公司制毒,,高校教授制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