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意見》實施改革后,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將全部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校,可采取聯(lián)合評審的方式。”教育部相關負責人日前就五部委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意見》瞄準高等教育改革發(fā)展中的學科專業(yè)、編制、崗位、進人用人、職稱評審、薪酬分配、經(jīng)費使用等方面的深層次問題,進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權,給高校松綁減負、簡除煩苛,讓學校擁有更大辦學自主權。
該負責人表示,在評審方法方面,強調將師德表現(xiàn)作為評聘的首要條件,提高教學業(yè)績在評聘中的比重。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教師,按照哲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不同學科領域,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等不同研究類型,建立分類評價標準。完善同行專家評價機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實際貢獻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方式。
據(jù)了解,《意見》提出的改進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機制,主要包括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審批權和改進教師職稱評審方法。
改革前,根據(jù)2012年9月《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高校副教授評審權的審批工作由教育部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多數(shù)省份逐步將評審權下放到高校,由高校自主評聘,不具備評審權的高校參加省級政府部門組織的職稱評審。2017年1月,《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取消了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高?梢宰灾髟u審副教授。根據(jù)《國家教育委員會 人事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學校教授、副教授任職資格評審權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號)和2004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高校教授評審權的審批工作由教育部實施。具備評審權的高校自主評聘,不具備評審權的高校參加省級政府部門組織的職稱評審。
除此之外,該負責人也表示,此前在評審方法方面,不同程度存在對師德、教學業(yè)績考核重視不夠,科研成果重數(shù)量輕質量的情況,科學合理的分類評價標準尚未完全建立。